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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2日发(作者:诺的拼音)
202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范文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
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
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____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
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____年通
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
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
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
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
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
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
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
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
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
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
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
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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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
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
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
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
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
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
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
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
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
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
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
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
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
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
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
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
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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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
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
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
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
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
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
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
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
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
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
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
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
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
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
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
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
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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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
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
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
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
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
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
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
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
标。
98-2《劳动合同法》解读: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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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条 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
和____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
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
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
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
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
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
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
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
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
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
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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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
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
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
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
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
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
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
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
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
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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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
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
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
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
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
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
照本法执行。
3.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
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
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
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
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
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
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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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
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
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些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
同法的调整范围。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
劳务派遣用工等等。因此,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
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
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
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所以对家庭雇
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98-3《劳动合同法》解读:
第三条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效力】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劳动合同的效力的规
定。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所谓合法就是劳动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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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
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
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
法第八十一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报
酬。”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
的九项内容。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
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固定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不得违法国家关于工作时间
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劳动保护,不
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等等。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
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
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
未必公平、合理。如同一个岗位,两个资历、能力都相当的人,工资
收入判别很大,或者能力强的收入比能力差的还低,就是不公平。再
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少量的培训费用培训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
长的服务期,而且在服务期内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按照正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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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调整机制提高工资。这些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合理,
不公平。此外,还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
者订立不公平的合同。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
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
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
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则,一
是自愿原则。所谓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
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
理和被管理关系。只有地位平等,双方才能自由表达真实的意思。当
然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管
理,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
里讲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
求的形势下,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实际上做不到平等。但用
人单位不得于用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平等的条件。
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
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劳动
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根据自愿原则,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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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
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也是一种
合同,也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一方不能
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强迫命
令、胁迫对方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
达成一致意见。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志的劳动合同,双方才能忠实地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实中劳动合同往往由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合同文
本,劳动者只需要签字就行了。格式合同文本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
得比较多,比较清楚,对劳动者的权利规定得少,规定得模糊。这样
的劳动合同就很难说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在使用格式合同时,
劳动者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文,对自己不利的要据理力争。
5.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如在订
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八条 的规定,用
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
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
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
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双方都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现实中,有的
用人单位不告诉劳动者职业危害,或者提供的工作条件与约定的不一
样等等;也有劳动者提供假凭的情况,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
则。此外,现实中还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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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别的工作后,就悔约,不到用人单位工作,这也违反了诚实信用
原则。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
本原则,它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就是劳动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根据本条的规
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
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
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具体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理
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
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有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已建立,
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已生效,但并没有实际用
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因此,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
种是违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已建立,违反劳动合同
约定,就要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违法责任,如本法第八十六条 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
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一种
就是违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
动合同法没有对这种情况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出规定,这就需要
合同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这时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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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约定办,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就无从承担责任。因此,在订立劳
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责任。
98-5《劳动合同法》解读:
第五条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
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
题。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规定。
一、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也称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根据国际劳工
组织____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
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
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
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
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
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
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三方机制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或者说
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是“舶来品”,我们搞市场经
济,也需要学习它,借鉴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与国家的利
益是一体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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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日益明晰,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种新形势下,依
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显然与市场经济的变化不相适应。
协调劳动关系已不仅仅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事情,通过政府、工会、企
业组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已成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稳定和谐的
劳动关系和社会安定的必然选择。我国于____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
通过的《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____年____月____
日新修正的工会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对三方机制作了规定,即:“各级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
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是目前
我国推行三方协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____年____月.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宣布,国家将全面启动劳动
关系三方(国家、企业、职工)协商机制,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劳动关系中
存在的各种问题。目前全国省级和市一级的三方机制已经基本建立。
三方机制正逐步向县(市、区)和产业一级延伸,全国将建立多层次的社
会层面的三方协调机制三方机制与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一起
构成了稳定、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机制。
二、三方机制的组成
三方机制应当由三方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职工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
协会、商会等)。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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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
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
1.政府代表。工会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代表。
一直以来,我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政府代表也是劳动行政部门。由
此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三方代表中政府代表应该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担任。
2.企业组织代表。计划经济时期,全国各地建立了企业联合会(企
业家协会),应该说该组织代表的是国有企业。随着新建企业的迅猛发
展,企业所有制形式呈现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也呈现多元化,民间
的商会、个体经营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协会等相继出
现,作为企业方代表,它们都可以成为三方协商机制的一方。目前,在
中央层面,还是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作为企业方代表。
3.职工代表。由于三方机制是协商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它超
出了具体企业的范围。因此,代表职工参加三方机制的是各级总工
会。
三、三方机制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工会法和本法的规定,三方机制解决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
大问题。如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四、建立三方机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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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提出了
与其相适应的客观要求,因此,在企业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到开展集
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些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都是为
了更好地调整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和
谐,以保证经济建设的健康和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出现许
多新问题,如就业压力大,劳动关系紧张,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用
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金、任意延
长工作时间、非法收取劳动者押金等。协调劳动关系,一方面,要靠
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行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但是,仅在
企业范围内推行集体协商和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是不够的,从协调劳动
关系的整个社会化发展要求来看,还需要建立起能够促进劳动关系协
调与稳定的发展的三方机制。用三方协商机制来体现对更高层次上的
劳动关系协调作用,促进各方利益主本的相对一致性,以达到三方共
同利益和目标的实现。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不仅不会取代和削弱企业劳
动关系双方通过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的主体地位,更不会破坏企业建
立起来的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反之,当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发挥出
来的时候,它会积极引导双方更好地实现其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协议,
会指导帮助企业双方更好地通过协调机制来达到双方的目标。从这个
意义上讲,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
发展的必然要求。
202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范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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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
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
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
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
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
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
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
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
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
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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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
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
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
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
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
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
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____年的起
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
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
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
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
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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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
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
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
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
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
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
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
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
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
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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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
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
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
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
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
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____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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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
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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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
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
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
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
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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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
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
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
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
同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
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
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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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
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
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
十七条 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的义
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
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
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
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_____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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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
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
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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