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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发(作者:月下独酌四首其四)

青岛高科电子通信有限公司、陈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40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

【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高科电子通信有限公司;陈鹏

【当事人】青岛高科电子通信有限公司陈鹏

【当事人-个人】陈鹏

【当事人-公司】青岛高科电子通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杜慧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钱陆瑶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杜慧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钱陆瑶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杜慧谦钱陆瑶

【代理律所】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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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高科电子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陈鹏

【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1、高科公司是否拖欠

陈鹏工资,应否支付陈鹏经济补偿金;2、高科公司应否支付陈鹏2016和2017年度的高温补

贴和带薪年休假工资。仲裁庭审中高科公司与陈鹏均认可每月17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

个月工资,根据陈鹏提交的交通银行青岛福州路支行银行交易明细,陈鹏的工资发放至2017

年11月份,高科公司主张已经向陈鹏发放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15日的工资,但其提

交的交通银行青岛夏庄路支行付款凭证不足以证明该四笔付款系向陈鹏发放的工资,陈鹏对

此亦不认可,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高科公司提交的银行回单不足以证明回单上载

明的款项系向陈。

【权责关键词】合同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陈鹏于2010年8月入职高科公司。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

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1、高科公

司是否拖欠陈鹏工资,应否支付陈鹏经济补偿金;2、高科公司应否支付陈鹏2016和2017年

度的高温补贴和带薪年休假工资。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仲裁庭审中高科

公司与陈鹏均认可每月17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个月工资,根据陈鹏提交的交通银行青

岛福州路支行银行交易明细,陈鹏的工资发放至2017年11月份,高科公司主张已经向陈鹏

发放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15日的工资,但其提交的交通银行青岛夏庄路支行付款凭

证不足以证明该四笔付款系向陈鹏发放的工资,陈鹏对此亦不认可,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

予支持。一审按照陈鹏月工资标准5300元认定高科公司应当向陈鹏支付2017年12月至

2018年1月15日工资7736.78元,正确。高科公司拖欠陈鹏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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