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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5日发(作者:李裹儿)
紫泥镇2019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
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
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
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
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
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
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
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
事件。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
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
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
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
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环保站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
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以上(含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镇政府成立紫泥镇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指挥部,由镇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
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报请市政府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特别重大、重大
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及时将可能次
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给市委市政
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
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公安、农业、卫生等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
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
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
险防控措施,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出现可
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镇政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
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
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
体划分标准,按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环保站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镇政
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上级各有关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
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
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
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
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
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
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工作。
3.3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
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各有关单位必须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接到基层信
息报告后半小时内向镇政府应急办报告信息,最迟不得超过
1小时;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等形式报告;
随后以书面形式报告。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10分钟内
电话向镇政府报告,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环保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对初步认定为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半小时内向上一级环
境保护部门报告。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
件,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
报:
(1)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
群的;
(3)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 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 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 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
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
格式,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3.4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
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
通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
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
地政府或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
环保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采取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所在村和单位应迅速采
取以下措施。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
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
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
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
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环保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
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
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
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
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
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
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
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
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
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
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
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
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
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
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
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
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
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
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
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
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
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
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
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
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8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应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
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
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
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提请市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监察
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
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
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
理赔工作。
5.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
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环保
局,其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省
政府和省环保厅。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要组织救援队伍,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
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
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
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
备;要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
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6.3 技术保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引
进与应用。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
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
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
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
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
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
果的;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
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
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
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
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
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
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
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
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
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
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
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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